原告杨**与被告南京理工大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朱**,被告南京理工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向原告交还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xxxxx**室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的产权人。**室房屋系原告于1998年11月8日与被告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所购。原告购买后实际入住该房屋,并于1999年12月14日办理房产证。2000年,原告因个人原因出国发展**室房屋被被告侵占使用。原告回国后因无住处多次向被告催要**室房屋,但被告拒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京理工大学辩称,原告于1998年11月8日与被告...(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