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任**、马**、马**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内黄县供电公司辩称,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任**、马**、马**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27129.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576元×20年×0.5=2557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4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2016年6月6日14点左右,原告任**、马**、马**的亲属马某用从自家所接的两相电,用电焊机焊车,在焊接过程中触电死亡。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为“马某系触电死亡”并出具了死亡证明。
受害人马某事故前在濮阳市华龙区创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以证明马某于2013年2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合同期限:2013...(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