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童**返还牛**借款本金570000元。事实和理由:童**以资金周*为由于2017年12月17日向牛**借款570000元,并向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1月30日还款。到期后,该笔借款经牛**多次催要未果。
童**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牛**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牛**的身份证、2017年12月17日的借款金额为5700...(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