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2.依法改判奇通公司承担赔偿李*购车损失8615元(服务费415元,工本费125元,车辆购置税7125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3.依法改判奇通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284700元;4.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奇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奇通公司故意篡改“家用汽车三包凭证上”车辆生产日期误导李*,是欺诈行为。案涉车辆的真实生产日期是2016年12月15日,而奇通公司在给李*填写三包凭证时...(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