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与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自2014年4月30日起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至今仍在治疗期,其与被上诉人泌阳县城市绿化管理站自2014年4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其开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遇后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终止是错误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是一个概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惠农政策,没有纳入社会统筹,不是社会保险待遇。...(本文书还有3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