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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唐**与被告大竹县国******、大竹县水**、大竹县人******、大竹县人*****村民委员会、大竹县人******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川172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被告国**辩称,二原告溺水身亡的蓄水池是由国**修建,验收合格后已移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国**不是蓄水池管理人,与马永翠的死亡没有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国**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水**辩称,水**不是蓄水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蓄水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死者自身的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和镇政府辩称,案涉蓄水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响龙村**号组,将人和镇政府列为被告是错误的,人和镇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响龙村委会辩称,案涉蓄水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响龙村**号组,原告母亲不慎溺亡,与响龙村委会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响龙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响龙村**号组辩称,虽然响龙村**号组是案涉蓄水池的使有权人和所有人,但是响龙村**号组一直按要求对蓄水池进行管理,不但...(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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