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1983年9月**日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杨*、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及被上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乘客王**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即商业险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0%赔偿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范修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原审判决未对杨*与王**在事故中...(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