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张**在本院执行局执行款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地下室使用、占用费527433元(期限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每平米以每月7元计算,1141.69平米);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的位××县段e-10、e-11、e-12、e-13商品房,面积683.51平米,总价款3280848元;e段地下室**号.69平米,价款1710000元,商品房及地下室总价4990848元。被告于201...(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