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永海鑫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永国用(2016)第****号工业用地的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4年通过挂牌受让取得了位于××县的一宗工业用地,证号为(2016)第****号。被告因无力开发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了原告,双方在2016年6月18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1720640....(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