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2月26日,组织了第一次证据交换;2018年3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8月6日,进行了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1月8日,组织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同日,进行了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1月15日,进行了第五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3年-2017年的热费共计人民币本金9952577.73元,及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记人民币50000元(2013-2014年度所欠热费的利息以1874075.96元为基数按年9%从2014年4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014-2015年度所欠热费的利息以4003929.14元为基数按年9%从2015年4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015-2016年度所欠热费的利息以2212739.25元为基数按年9%从2016年4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016-2017年度所欠热费的利息以1861833.38元为基数按年9%从2017年4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息合计暂为人民币10002577.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2017-2018年热费及2013-2017年遗漏的热费共计1759326.17元(其中2017-2018年热费为1719123.43元;遗漏部分为2014-2015年24515.06元、2015-2...(本文书还有7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