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3日,李*向袁**借款65000元,李*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未偿还。李*与石**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李*辩称,该借款并不存在。事实是袁**委托李*购买加工制作豆腐料的加工罐,由于袁**家离亳州远,为方便,双方达成协议由李*为其购买,然后其将购买罐的款项65000元支付给李*,由李*向其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