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李*、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原料款477842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元月一日,李*从袁**处购买原料,经双方结算李*欠袁**原料款477842元,李*一直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未偿还。李*与石**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李*辩称,欠款不是真实的,欠条虽然是李*出具,但该欠款并不存在。此欠条是2008年元月七日出具,袁**是在2018年7月9日起诉,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欠条自出具至袁**起诉,中间间隔了十年之久,且期间袁**也从未向李*主张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李*不承担还款责任。
石**辩称,...(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