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陈*、王*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1、车辆受损程度未予查清。首先,宾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6年9月6日,王*驾驶超载黑d×××××头、黑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超会车时,追尾同向前方的李*涛驾驶的黑a×××××小轿车后又与其相刮,之后又撞到对向车道小轿车上,之后车辆继续前行,又刮到东侧路边处于停驶状态的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致两人受伤,四台车辆损坏。从中可以看出黑a×××××小轿车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受损。2、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后,黑a×××××小轿车被送到哈尔滨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宝马4s店,以下简称宝诚公司)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到场、如何对车辆定损作价、维修及出具发票情况未予查清;3、2016年12月...(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