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64年4月**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十一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同江市。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胡**、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8)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为胡**所有系事实错误。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复函中的情形,案涉车辆应当归其所有。(二)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登记人胡**为车辆所有权人错误。其购买案涉车辆后,一直占有、使用、处分该车辆,胡**并无上述任何权利。(三)二审法院认定其与胡**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赠与关系系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仅凭猜测,并无任何证据。(四)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系适用法律错误。此法条适用于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但案涉车辆已经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