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龙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大庆市交通局文件明确规定其主张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故其与龙运公司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纠纷应在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内。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另,此次审查过程中提交...(本文书还有4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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