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农行中山支行诉圣中集团、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德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哈民三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圣中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农行中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二、圣中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农行中山支行借款利息61.27万元(自2000年10月21日至2003年8月20日止);三、京德顺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075.04元由圣中集团、京德顺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圣中集团、京德顺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农行中山支行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圣中集团的财产已被本院因另案...(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