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1与被告周*2、周*3、周*4、周*5、周*6、邓某1、李*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兰因病去世,本院经原告周*1申请,依法追加被告邓某2、邓某3、邓某4参加诉讼,同时第三人邓某5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周*5、邓某4,被告邓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及第三人邓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2、周*3、周*4、周*6、邓某2、邓某3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邓某位于柳*市鱼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邓某生前居住在鱼峰区,与周*2于××××年××月××日在柳*市鱼峰区登...(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