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大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财保大庆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履行“特别约定清单”提示义务,并且“特别约定清单”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不应否定双方“特别约定清单”的合同效力。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