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参加了三次庭审,第三人孙**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1576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损失152964元、4600斤水稻种子价值21620元、大豆种子3500斤价值14000元及办公桌椅29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位于东宁镇北河沿东港路编织袋厂西侧房屋的产权人。2016年4月26日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2017年2月27日16时许,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火灾事故,经东宁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不排除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库房中间库门南侧东墙插座下方。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应当保证使用期间的用电用火安全,因被告的电器设备故障引发了火灾,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火灾事故造成了房屋毁损,原告对房屋进行了清理修复,共计支出152964元**房屋内放有原告的水稻种子、大豆种子及办公桌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本文书还有5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