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以下简称双丰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巩**,被上诉人双丰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金山公司与双丰林业局签订的《供热租赁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和《供热委托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合法有效,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金山公司继续经营双丰林业局供热厂(以下简称供热厂);3.一、二审诉讼费由双丰林业局负担。事实和理由:金山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五年合同义务,双丰林业局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双方所签两份合同相冲突为由认定合同无法履行,系认定事实不清。在金山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庭审中,金山公司补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丰林业局技术监督科(以下简称林业局技监科)及双丰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安监局),均系双丰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均无独立法人资格,所作出的四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以下简称《监察指令书》)及三份《现场检查笔录》,均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金山公司虽因环保问题被黑龙江省环保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曝光,但金山公司已于2016年9月基本完成整改,一审法院却未对此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已经认定2017-2018年度的供暖费系由双丰林业局收取且未返还金山公司,却又认定金山公司降价收取该年度供暖费,与客观事实相悖。双丰林业局于2017年6月9日即停止了金山公司的收费活动,并于同年6月28日动用公安部门强行进入供热厂,强行停止金山公司的经营活动,将金山公司撵出供热厂,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双丰林业局“介入”和“正式接管”供热厂,缺乏证据支持。黑龙江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企创投诉中心)的调查结果明确指出,所投诉问题不足以导致终止合同,而一审判决却断...(本文书还有8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