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李**,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吴**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建成公司与吴**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涉款项系案外人裴**、李**所借,与建成公司无关。根据双方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吴**与李**、裴**及其亲属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该往来系裴**、李**的个人行为。案涉《借款协议》系在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晓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裴**盗取公章与吴**恶意串通所签。建成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裴**因盗用建成公司公章骗取贷款已被羁押,其在职期间曾多次盗用公章对外借款。二、即便认定建成公司与吴**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借款本金亦非1300万元。吴**主张2012年9月10日交付200万元现金,但其现金来源仅有证人王*、赵*1证言证实,无提款记录或出借人公司相关账目,交付过程亦仅有证人赵*2一人陈述,不能证实该笔款项实际交付给建成公...(本文书还有5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