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张**在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举示的4万元收条并非其以车还贷的款项,对此举示的证人证言均系伪证。其在该院审查时承认,该收条与以车抵账的协议是两笔账,因此证人证言不应认定,其再审理由不成立。本案事实是张*共借给张**三笔款,张*起诉前催款时,张**承诺在2000年4月能将第三笔借款还清并已实际履行,且多还3595元。因此,张*于2000年1月14日只起诉前两笔借款,并将第三笔借款多还的3595元在起诉金额中扣减。因此本案争议的4万元收条并非偿还前两笔借款,原审将此收条认定为偿还前两笔借款的利息,认定事实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2000年1月14日张*出具的4万元收条是张**偿还的哪笔借款。对该问题,张**于2015年5月4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