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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巨力******、辛*、曹*、李**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黑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保理合同》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建行大庆分行作为保理商,在巨力公司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建行大庆分行的基础上,向巨力公司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当建行大庆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巨力公司与买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发生争议或买方无力支付或买方不愿支付等任何情形)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建行大庆分行均有权向巨力公司进行追索,巨力公司应确保买方按时足额向建行大庆分行进行支付。无论任何情形,巨力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建行大庆分行支付给巨力公司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保理资信调查费、延期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保理预付款到期日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合理资金在途时间、催收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后的30日,具体以保理预付款支用回单确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巨力公司须与建行大庆...(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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