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实潘*系绥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其与李**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关于“公务员不准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而无效。且潘*未经李**同意,擅自转包给韩**,该行为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应当归李**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提交的新...(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