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雄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关于闫**和陪护人员每人每天3元的市内交通补助标准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闫**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闫**和陪护人员共计8344元的北京市内交通费原始票据,用以证明该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以闫**在北京治疗期间均系门诊治疗,并未住院治疗为由,对闫**主张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以闫**没有提供北京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为由,对闫**主张的护理费和护理人员公出补助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闫**就医系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期间,齐齐哈尔市中医院是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其出具的《证明》中记载“就医期间需有人陪护”,即为支持闫**主张的充要条件,而北京医疗机构没有义务和责任为××患者出具...(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