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被上诉人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范*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范*举示了向热力公司支付4015万元借款的证据,但仅主张1457万元借款,对于热力公司如何偿还剩余借款,一审法院并未审查。热力公司向哈尔滨成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泽公司)汇款合计1亿余元,一审法院对于热力公司是否通过成泽公司偿还本案范*借款的事实亦未查清;二、本案证人逯**、王*与热力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该二人证言不能被采信。范*并未举示热力公司要求其汇款给龙盛小额贷款公司、张*、陈*涛的书面凭证,亦未举示热力公司与上述案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仅凭逯**、王*的证言认定代为还款错误;三、热力公司举示向成泽公司所汇1亿余元资金最终流向为,范*2649.2万元、高**852万元、周**766.5万元、申旗1000万元,而热力公司与高**、周**、申旗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周**、高**、申旗对收到该部分款项应进行解释,否则该笔款项应从范*的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四、《借款协议书》系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在没有和具体财务人员对账的情况下签署,且该协议所加盖公章系路晓华私刻,一审法院以刘**认可其签字为由...(本文书还有6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