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以下简称东宁龙江银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2018)黑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上诉人东宁龙江银行的负责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宁龙江银行履行其与宋晓斌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债权转让协议》);2.东宁龙江银行交付牡丹江中院(2017)黑10执****号、****号执行案件(以下简称二执行案件)的执行债权及执行标的;3.案件受理费由东宁龙江银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刘**基于其与宋晓斌所签《债权转让合同书》,受让宋晓斌与东宁龙江银行所签2014年《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东宁龙江银行应向其履行2014年《债权转让协议》。因该2014年《债权转让协议》系单务合同,仅须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经其同意。同时该2014年《债权转让协议》亦未禁止宋晓斌再次转让债权,故刘**接收债权凭证后如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是否通知东宁龙江银行...(本文书还有4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