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男,197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再审申请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光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蔡**提供的《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和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审判决采信上述证据错误。(二)阳光保险公司已对蔡**履行了法定的明示告知和提示义务,其应按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残疾保险责任的约定及该条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偿,原审判决其承担意外伤残保险金35万元错误。(三)原审...(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