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原审第三人哈尔滨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曾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本院以(2015)黑高商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哈尔滨中院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5)哈民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本院以(2017)黑民终****号民事裁定,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哈尔滨中院又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卓越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旺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对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郑**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并未提供借条、借据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证据。其提供的《房屋回购合同》仅能证明钢材购销的事实,故本案不存在借款事实,仅存在购销钢材的事实。二、郑**并未举证证明案涉钢材交付给谁、交付数量等事实,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的钢材由旺达公司购进及卓越公司承诺以房屋抵付相应款项的事实错误。三、由于本案工程并未进行决算,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郑**应待工程决算后另行诉讼。
郑**辩称,本案卓越公司并不否认郑**垫付钢材款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卓越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76,727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由卓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7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