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赔偿赵**局部修复顶盖费用8241.28元。事实与理由:1、赵**重建公交站台的原因是该公交站台设计不合理,公交站台的顶部超出人行道,经常被过往的大型货车碰撞,不是王**一人撞坏造成的,赵**将公交站台拆除并重新设计、重新安装,使公交站台顶部不再与大型货车碰撞,该公交站台是能够局部修复的,不需要重新整体修复,一审判决王**赔偿整体修复费用错误;2、一审审理期限过长,属于超期办案。
赵**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赵**向一审起...(本文书还有2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