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兆麟公园(以下简称兆麟公园)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兆麟公园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被上诉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兆麟公园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赵**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已付款的情况一审法院未进行详细审查。四笔财务凭证就显示兆麟公园已经向赵**支付过工程款七万余元。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赵**承认以冰景拆除、清运垃圾等名义收到过兆麟公园支付的工程款,一方面却又不进行抵扣,显然自相矛盾。2.赵**诉称的工程量不属实。苏国林等签字的其它工程量的证据均属于临时确认单的性质,这些非正式凭证证据与2011年7月4日的正式凭证的证据存在包含关系,赵**将上述全部证据提供出来进行叠加计...(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