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被告长兴公司、大裕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86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戴**当庭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戴**和长兴公司、大裕公司签订的《长兴农贸市场(春晖店)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以86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了长兴农贸市场(春晖店)的美食铺,被告应每月返利1433元收益金给原告,但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后便不再支付,现美食铺亦未建成,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