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潘**与被告安庆市海燕密封件厂、安徽省安庆市中天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潘**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安庆市海燕密封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中天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服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观劳人仲裁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定书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裁定,请求依法裁定、判令两被告单位承担下列赔偿责任,合计286695.31元:1.返还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亡家属的补助金11535.31元;2.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潘**(死者妻):1500元/月×40%×12×20=144000元,孙*(死者女儿):1500元/月×30%×12×5=36000元;3.营养费:27天×30元/天=810元;4.住院伙食补贴:27天×50元/天=1350元;5.交通费:1000元;6.精神抚慰金:80000元;7.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人×100元/天×60天=12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本文书还有4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