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沃向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沃向上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沃向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郑**(2017)年****号)申请人为玖级伤残进行重新鉴定;2、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08元中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确定;3、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05.33元进行撤销;4、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1072元中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确定。事实与理由:原告至今未收到《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郑**(2017)年****号)文*,结合医院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认为被告不能构成玖级伤残。诉讼请求中第2、4条中依据的工资标准为3512元,此项工资是被告4月25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所含4月份7天工资664元,实际5月份工资为2848元。诉诉请求中第3...(本文书还有2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