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汉族,1964年1月**日生,住介休市。
再审申请人山西介休义棠城峰煤业有限公司因张**诉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介休义棠城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科介公交认字(2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侦查说明》(下称《补充侦查说明》)中载明:“1、交通事故的时间无法准确确定;2、经勘验,张政伟驾驶的大洋牌二轮摩托车无明显剐蹭痕迹;3、张政伟骑摩托车倒地受伤死亡,是否系其他车辆碰撞所致,无确实的证据证实。”由此可见,介休市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对事...(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