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物业公司)、宋**因与被申请人屠**、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天物业公司、宋**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判令昊天物业公司向屠**返还摊位费和质保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昊天物业公司与屠**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屠**在交付摊位费以后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商铺。昊天物业公司是否举行开业庆典并不影响商铺的正常经营,因此,昊天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屠**退还摊位费。2.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是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没有毁损,且商铺退还满一年后,而屠**至今没有退还涉案商铺,因此,生效判决判令昊天物业公司向屠**退还质保金没有事实依据。3.昊天物业公司系受禹王*司所托代为履行禹王*场的物业管理义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禹王*司承担,生...(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