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诉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祁县人社局)不履行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被上诉人祁县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卢**、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76年,段**经祁县卫*系统录用在祁县卫*院工作,属于小集体人员,现已达退休年龄。2016年8月22日,段**以祁县人社局未履行批准段**退休并核定段**退休金为由提起诉讼。同年12月2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段**起诉;后段**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同年10月30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27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令祁县人社局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段**的申请作出处理。同年11月16日,祁县人社局作出《关于...(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