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等11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召开股东大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鲁**等11人是错误的。一审开庭时,上诉人表述了当时有三个人去各家当面通知,并且也电话通知了,一审法院并没有核实,也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即使11人不承认接到通知,公司有50名股东,11人也是少数股权,只是在程序上轻微瑕疵,并不会对会议的目的和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