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萍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代表人段**及委托代理人罗**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3日,被告沈**驾驶云l×××××号轻型货车在南涧县米处与原告驾驶的云l×××××号普通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及乘客杨*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13日,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沈**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及乘客杨*阳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大理州医院住院4天和到解放军第六十中心医院住院3天出院,后到江尾飞龙正骨医院门诊部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期105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45日。事发后被告沈**垫付6568.7元。被告沈**驾驶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以下费用,1.医疗费471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3.营养费3750元(50元/天×75天);4.后续治疗费7000元;5.护理费6750元(150元/天×45天);6.交通费1500元;7.误工费以交通运输业计,为23976.75元(228.35元×105天);8.残疾赔偿金1...(本文书还有6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