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诉被告亳州市兴国固体燃料有限公司(下称兴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8日,被告承诺让原告樊**承包其钢结构厂房工程,当日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00元,但被告的开工日期一拖再拖,至今未让原告做任何工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被告一再违背承诺,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返还押金计划,约定到2015年9月底全部还清,如逾期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返还,因此起诉。
被告兴国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