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不服被告新昌县巧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改拆除决定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本案异地管辖。新昌县人民法院报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新昌县巧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丁鼎、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昌县巧英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6日,对原告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俞**于2012年,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巧英乡五星村集体茶山昂斗岗地块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于2018年9月28日2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在通知书中告知其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
原告俞**诉称,被告曾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2年9月1日在五星村仰斗岗进行未批先建的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2018年6月22日,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21日,被告另行作出《关于撤销<责令...(本文书还有5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