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福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公。一审法院认定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为预约合同混淆基本事实。姚**认为,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的签订系姚**与福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效力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全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至于最后需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形式上稍加变动而已。合同既然已经生效,姚**依据合同要求福城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更换门户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姚**交纳全部购房款,自身权利却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的签订一直在福城公司的主导下进行,开发商自己起草、预先印制,除了房屋位置,其他一切条款包括违约责任全部是开发商预先确定,开发商从未给姚**商榷的机会,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该合同不仅已经依法成立、生效并且属于格式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应按照不利于开发商的角度解释。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表述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有效,但关于姚**主张追究福城公司违约责任却并未支持,理由是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中诸多事项属于未决条款,这一认定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更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文书还有7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