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为与被告蹇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胜民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蹇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2015年初,被告因承包义乌市xx村工程使用了原告的挖机,由原告提供挖机为被告进行施工。2017年5月7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被告尚*原告挖机费17000元未付。嗣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挖机费6000元,尚*原告挖机费1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费1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