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与被告符**、广西玉林市嘉和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和国际大酒店(下称嘉和大酒店)、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符**、广西玉林市嘉和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和国际大酒店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决被告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1万元给原告;二、请依法判决被告符**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9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至2018年5月26日止利息23.46万元;三、请依法判决被告广西玉林市嘉和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和国际大酒店、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符**因经营酒店**房地产开发项目缺乏资金,于2014年10月27日与原...(本文书还有4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