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王**、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被告按照约定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依法注册经营一家包装机械公司,后将该公司交由被告租赁经营,并签有租赁协议,现因国家环保政策,原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被告支付剩余租金35950元。另外合同中约定协议解除时被告应恢复原状,当时原告的公司中有生产设备,及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以及生产的包装机械成品、半成品,按照约定被告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给付原告。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对于第二项及第三项诉求具体主张变更为:1、截止庭审日,被告欠原告租金61600元,加上被告买了原告一辆三轮车1200元。2、恢复原状诉求中如果库存设备被告卖掉的话,应折价给付原告,当时商定价格为449000元。
被告王**、孙**书面辩称:1、答辩人王**同意依法解除合同,但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孙**与王**签订的租赁协议,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定性为承包合同。王**承包了孙**登记设立的东光县佳宝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包后不仅扭转了原本经营不佳的状况,而且逐步提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节能减排、治污防污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资质开始面临严格的审查。在孙**经营公司时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已经无法符合国家现有标准,虽然王**就环评手续的办理向孙**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孙**迟迟不予回复。而且,自王**接手公司后,相关的证照、公**,均由孙**持有支配。在环评手续办理无望,公司被勒令停电停产的无奈局面下,王**只得同意终止合作,在本案中解除合同。综上,导...(本文书还有7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