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阿克陶*昆仑建材厂、克州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克州润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新30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克州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书送达后,原告魏**不服提起上诉,克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新30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新3022民初****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阿克陶*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辉主审、人民陪审员罗*参加评议,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阿克陶*昆仑建材厂、克州润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偿...(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