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张**,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李*波的亲戚陈*4怀疑自家秧苗遭陈*1(男,44岁)等村民毒害,多次打电话给李*波让其前来。同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波驾车到陈*4家后,载陈*4前往地里查看秧苗。期间见陈*1经过,陈*4对李*波说系陈*1所为,二人开车跟着陈*1到老河口市张集镇大房营村某组东北方向陈*1家的地头。下车后,陈*4与陈*1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波上前抓住...(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