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原判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2、本案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否予以支持。关于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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