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诉被告杜*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拆迁补偿款420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期间,阿克陶*政府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阿克陶*公墓旁棚户区的房屋进行拆迁,面积为2108.6平方米。原告李**请弟弟李*、妹妹李**、弟媳杜*帮忙,代理原告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口头约定待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杜*已领取补偿款4204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故现诉至法院。
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从未委托被告帮助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