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65年12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上海步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步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周**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1、周**一审诉请第三项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步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超越了周**的诉讼请求。2、上海市嘉定区柳*路**弄xxx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具备预售条件且已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3月25日交付周**,办理了交接手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